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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是多少?没有超过贷款利率四倍构成犯罪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4 10:15:33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从刑法规定看,构成高利转贷罪是套取的信贷资金,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通过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到,构成高利转贷罪是将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利的行为,那么说,高利的标准是多少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做一个解读。

一、案例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刑初字第900号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度丰公司临时员工曹某得知上海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还债后,为非法谋取利益,伙同度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度丰公司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再高利转贷给龙潭公司。之后,两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度丰公司在申得贷款后,先行扣除97万元用来归还银行利息(后减为90万元,另7万元作为龙潭公司支付给曹某的劳务费),90万元作为龙潭公司支付给度丰公司的“服务费”,30万元作为保证金暂扣于度丰公司账户,余下的783万元由度丰公司代龙潭公司偿还债权人华裕典当行。

2008年5月27日,度丰公司收到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除将783万元代还欠款外,66.8万元作为曹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发放,留在度丰公司账上的150.2万元中,30万元系贷款保证金,13.7万元系度丰公司用于支付贷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元系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其余60余万元则被用于度丰公司的日常经营。

二、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审理中,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认为,度丰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即便作为利息,也未高出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不应属高利。

三、法院审理认为构成犯罪

被告单位度丰公司及周某、曹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

四、审判长答疑

闸北区法院院长、本案审判长钱锡青在宣判后释疑解惑。

他指出,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不应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高利转贷行为所涉及的资金直接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其所侵犯的客体除利率管理制度外,还有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秩序等。高利转贷中转贷利率具体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多少,并不影响高利转贷罪名的成立。

本案中,度丰公司和龙潭公司在所签《借款合同》中,表面上并未约定除银行贷款利息外,龙潭公司还需支付度丰公司相应的利息,但约定龙潭公司须支付度丰公司服务费并先期予以扣除。这笔“服务费”系度丰公司在本次转贷中所获取的利益,其性质符合利息的本质。据此可以认定,度丰公司实质上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贷,故本案辩护人的有关“不属高利”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五、结语

本案要旨:行为人通过转贷谋取服务费的行为本质属于转贷牟利的行为,其收取的服务费高于银行基本利率即可以视为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即指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非民间借贷中所要求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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