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业务指的是个人或者公司通过所持有的证券资产(股票\期货)作为质押品,向券商、银行、信托等进行抵押借款,期限已到便归还所借款项并解冻质押资产的行为。
股票质押有场外和场内之分,场外指的是资金融出方(银行、信托等),场内多以券商为主,自从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试行方法之后,在市场上基本都以场内质押业务为主,券商质押已经占领整个股票市场份额的40%以上,最高峰高达60%以上。
无论是场内还是场外,究其本质,股票质押业务的本质均是质押贷款业务。从质押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来看,既有自有资金,也有理财资金等,而其间也涉及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之间的通道业务等。因此,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受市场随机因素影响,也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
开放股票质押业务的实际作用在于鼓励支持发展实体经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国通过股票质押融资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业务,可以说股票质押为企业融资做了一个基础性的建设。
1、场内模式:借助券商参与
这里面同样有两种模式。
(1)委托券商自营资金出资,将股票质押业务打包成受益权,商业银行出资购买该受益权。
(2)商业银行认购券商资管产品,这里的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先发起设立单一信托或专项基金计划,去认购券商的定向资管产品等。也可以通过直接认购券商小集合优先级的方式参与。无论哪种方式,信托、基金、券商均变成纯通道。
这里需要指出,由于商业银行在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市场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对于场内业务模式而言,商业银行往往只能委托券商盯市和在交易所处置质押股票。
2、场外模式:直接股票质押贷款或借助信托
这里面有两种参与模式,包括最直接最简单的股票质押贷款,还包括借助通道的间接买入返售。
(1)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模式主要以场外为主,一是直接采取股票质押贷款的方式(即以股票或股权作为质押物),二是采取股票质押收益权买入返售的方式(需要借助信托)。
(2)由于考虑到规避监管等一些因素,商业银行之前也常开展所谓的股票质押收益权买入返售业务,具体是指信托公司受银行委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专项用于发放场外股票质押贷款),此时银行获得该信托受益权(出资人)。而出资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进一步由其它银行出资购买。因此这种模式涉及的业务类型就比较复杂,而信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实际上是通道,参与的银行数量也可以更多。
和前面的场内业务模式一样,场外模式也需要进行盯市、设置警戒线与平仓线,而这里的功能主要由信托机构承担。但是,如果融资人出现违约等情形时,银行和信托均不能在市场上处置,需要借助司法程序,按照贷款的模式处置,因此周期和程序往往较场内更复杂更冗长。因此,在场外股票质押业务中,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先做一个强制公正或增强担保能力,以便在后续减少处置时间和提高回收率。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中国境外投资法律的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境外股权投资需要履行一系列前置中国法律手续后方可完成,且在投资完成后,若发生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的变化,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质权实现时,可能导致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即质押人可能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方。
当股权受让方是中国境外主体时,质权实现时,质押人将其持有的香港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境外主体,需要事先经中国发改委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若质押人未取得该等核准或备案,擅自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则质押人可能被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得享受中国国家有关政策支持,若性质严重,给中国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追究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若股权受让方是中国境内主体,质权实现时,除质押人需要履行上述中国境内的相关法律程序外,对于中国境内主体的股权受让人,亦需要事先经中国对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因质权的实现,导致该股权受让人持有了境外公司股权,若该境内股权受让人未履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程序,擅自持有香港公司股权,则该境外投资行为可能会被责令停止实施,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质权实现时,上述相关中国法律程序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无效。香港公司股权是否有效转让,主要依据香港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