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步入老年后,其认知能力下降,很容易作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事项。如果对其以正常人的观念来规制其行为,对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可由其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认定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特别程序?
相关案例
一位88岁的独居老人因为感激受照顾,要把自己300万元的房产送给小区水果摊主小游。但是老人的妹妹等家属却称,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一些症状,不同意赠与房屋,双方开始扯皮并闹上法庭。申请人诉称,老人于2017年7月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目前老人已无法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判决书显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妹妹,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目前被申请人已无法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1系被申请人王某2的妹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2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特别的程序。本案中,老人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接受本院委托后,在2021年4月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判决王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在步入老年后,认知能力显著下降。这时,家人应当对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进行满足,对老年人的生活进行关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作为维护自然人权益的一种方式,其利害关系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避免一些老年人因为认知能力的下降做出一些有损于自己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