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记忆小窍门:原则行为地,也可居住地,黄赌毒除外]
[2018年二次修正新增]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018年二次修正新增]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18年二次修正新增]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区别于《办刑事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记忆小窍门
办理行政程序规定 | 办理刑事程序规定 | |
加害方(上游) | 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 | 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
加害方(中游) | (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接入地 | |
加害方(下游) | (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 |
被害方(上游) | 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 | 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
被害方(中游) | 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 |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 |
被害方(下游) | 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人财地] | 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
双方(中游)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