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陈某2018年6月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合同期限3年,但双方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有4次试用期被延长。2020年12月,两年试用期结束后,陈某等来的不是转正,而是公司“不能胜任岗位”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陈先生就此提请了劳动仲裁申请,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何陈先生的试用期会被不断延长?公司表示,是陈先生反复恳求公司延长试用期,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多次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每月8000元,根据陈先生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一直按照5000元工资标准发放。据此,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呢?违法约定试用期又该如何赔偿呢?
一、“试用期”期限多长?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而约定的考察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上述案例中,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6个月,陈先生所在公司竟然约定5次试用期,其中4次试用期被延长,且试用期累计长达2年,完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二、“试用期”工资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案例中,陈先生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工资是每月8000元,按照法律规定,陈先生试用期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6400元,且试用期满后应按8000元标准发放每月工资。根据陈先生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一直按照5000元工资标准发放,这比试用期内的6400元少了1400元,试用期满后的8000元少了3000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三、违反“试用期”规定应当赔偿多少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公司与陈先生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资每月8000元,试用期最长6个月,实际上试用期长达2年,且工资一直只有每月5000元,那么,按规定,公司应当赔偿陈先生多少钱呢?
(一)试用期内应补发的工资:(6400—5000)×6=8400元;
(二)试用期后应补发的工资:(8000—5000)×(24—6)=54000元;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8000×(24—6)=144000元。
因此,公司总计应该补偿陈先生:8400+54000+144000=20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