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制作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通警察处理不同事故需要不同的级别资格。因此,制作人不仅应当是交通警察,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资格。
2.审查制作人是否符合回避要求。由于《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因此制作人应当适用回避制度,方能体现认定结论的中立性,尤其是侦查人员不能再作为制作人,否则涉嫌做自己侦查案件的法官。
3.审查形式要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单位盖章的要求。如果上述内容缺失,则该份《事故认定书》形式不合法。
4.审查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根据《程序规定》可知,对交通事故应当先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根据调查结果再制作《事故认定书》。
5.审查认定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否充足。要根据现场勘验、监控录像以及检验、鉴定结果认定事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其应当注意被害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因素等。
6.审查责任认定结论是否与证据相矛盾。即使认定事故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结论也完全可能与证据相矛盾,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7.审查责任认定是否公正。《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事故认定书》结论应当考虑客观因果力和主观过错程度。
8.审查是否按要求告知相关人员,对认定结论是否有异议。《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应当将《事故认定书》告知相关人员并告知有权申请复核。
9.审查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合法。实务中往往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抽象规定认定责任,忽视大量明确的认定细则,这违反了法的一般适用原则,甚至存在完全不符合具体细则的要求,却用抽象规定掩盖具体细则不能适用的情形。
通过以上审查,可以判断出《事故认定书》是否具备合格的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