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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适用情形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6 09:15:35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第八章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承担替代履行费用、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六种方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亦称强制履行,是指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国家强制其履行,以使守约方尽可能地取得约定标的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和原合同债务履行的最大区别在于,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

例如,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在受赠人请求其交付情形下,赠与人所承担的交付责任,就是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适用的违约责任情形包括金钱债务的不履行和非金钱债务(法定情形除外)的违约,常见的方式有给付金钱、财物、土地、房屋、票证等。一般认为,继续履行不适用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参见本人此前所写的《民法典预约合同纠纷司法实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多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承担替代履行费用

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法典借鉴了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委托他人履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把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明确规定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三人替代履行一般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行为义务且该义务可以由他人完成的情形,比较常见的可替代履行行为多为一些事务性行为。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当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三、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瑕疵情形时,债权人根据合同的性质及标的物的不同情况,请求债务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进行补救,以弥补相应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大不,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看,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适用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瑕疵履行,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不能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也不能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就某些建立在人身、技能信赖基础上的合同,直接规定了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亦称损害赔偿,即违约方用金钱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情形最广的、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根本的救济、补偿功能。赔偿损失可以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适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有时也可能会转化为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解除情形下,损失赔偿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的确定,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预见性规则,是指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进行事先约定,以避免举证麻烦和风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就某项违约行为,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且该约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当优先适用该约定。对于没有约定损失赔偿的其他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在这些违约行为发生后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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