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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真的一无是处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6 09:45:37    


尽管无‬罪推定的价值在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中得到认可,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却鲜有体现,相反,有罪推定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有罪推定是指刑事司法系统推定一个人犯有罪行,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无罪。这篇文章将探讨有罪推定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它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界一直在讨论是否应该采纳无罪推定原则。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包含无罪推定的表述,而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条款。该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主要区别在于无罪推定强调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现行法律更注重打击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根植于我国刑事侦查活动‬,而最为显著的“副作用”就是刑讯逼供。不仅在贫困小镇,甚至在沿海大城市也并不鲜见。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例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李久明案、赵作海案、张高平叔侄案等等。这些案例揭示了有罪推定给司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凸显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

然而‬,有罪推定也‬并非‬完全‬一无是处‬。它‬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强调从实际出发,探求事物的内部联系及其规律性,以认识事物的本质。在刑事案件中,事实分为内部和外部事实。外部事实相对容易查明,通常由控方举证,但内部事实通常需要由辩护方举证。有罪推定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以支持辩护方的援引。这反映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发现案件的真相提供了保障。

有罪推定填补了罪刑法定的局限性,即法律应当明文规定罪名和刑罚,以避免滥用执法权。法律通常只规定了一些通则,而不能包含所有可能的情况。因此,有罪推定的存在有助于填补法律的漏洞,使刑法更加完备。此外,辩方的举证在某些情况下具有补充性,由于被告人有时需要提供证据来解释内部事实,以促进案件的客观真相的发现和诉讼效率的保障。

有罪推定在立法上具有必要性。立法是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具有一定的滞后和疏漏。有罪推定的规定可以将焦点集中在特定人员、特定行为、特定种类和特定状态上,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和社会的权益。有罪推定旨在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刑法更具弹性,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它有助于顾及证明便利,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为判决提供事实基础。

有罪推定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否定‬了‬无罪推定的价值,而是在刑事司法中取得平衡。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并不是敌对关系,而是应该共同存在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关键元素。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旨在共同服务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相和内部事实,确保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的实现。有罪推定为被告人提供了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而无罪推定则强调了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和免受不当指控的保护。

虽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而无罪推定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无罪推定不具备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相反,无罪推定是确保刑事司法公平和正义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柏拉图所说,观念中的东西可能不一定在现实世界中有具体的体现,但它们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思考、判断和行为。

在一个充满挑战和变革的时代,刑事司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在‬无罪推定‬还未能‬真正‬落地‬之前,刑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应该在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之间寻求平衡,以确保刑事司法体系既能够有效打击犯罪,又能够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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