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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5 09:00:30    

信用证和独立保函都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和一项重要的风险防控工具。而信用证又分为商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重要通道,本质上是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信用转化为银行的高信任,从而促进交易的达成。

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根据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以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对其权益更有保障。

在国际贸易中,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符合其条款规定的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并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在内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发挥相同的国际结算和担保作用。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上也相似,它们都是第一性的、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纯粹的单据交易。

不同之处在于,独立保函的出具人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备用信用证的出具人只能是银行。此外,独立保函的用途相对灵活,可以用于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等各个方面。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进出口付款。

独立保函多用于国内交易,而备用信用证多用于国际贸易。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具有独立性和纯单据交易的特点,开证行只用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来决定是否付款,与基础合同交易无关。因此,备用信用证不存在独立或者非独立之分。

在国际惯例方面,备用信用证主要适用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而独立保函主要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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