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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硬度更有温度,符合条件的都应当适用缓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9 08:1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并规定了四种情形,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条款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并区分了两种情形,即“可以宣告缓刑”与“应当宣告缓刑”的类型。


受害人拒绝谅解甚至拒绝接受赔偿,并非属于对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的否定,只要犯罪分子主动愿意认罪悔罪、积极愿意赔偿,就应该被我们刑法积极评价。法院当然尽量调和双方的矛盾,例如让受害人自愿接受犯罪分子的赔偿并做出谅解,但受害人接受犯罪分子的赔偿或者谅解,从来都不是适用缓刑的法定事由,而只是法院综合研判酌定适用缓刑的事由。

对于法院“可以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考虑到缓和社会矛盾,也应当以适用缓刑为常态。对于法院“应当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属于法院选择是否适用缓刑的裁量范围,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适用缓刑,不能把适用缓刑的决定权拱手交给受害人,从而变相成为“公权私用”。

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被害人不谅解就对适用缓刑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是否适用缓刑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而不是受害人的情绪。因此,国内一些法院理直气壮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析适用缓刑,而不是把适用缓刑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

对于缓刑的使用,符合条件的,即使被害人不谅解,也应当适用缓刑;不符合条件的,即使受害人谅解也不应当适用缓刑。法律是严肃的,根据案件自身的是非曲直实事求是对待,不可情绪化处理。如果受害人的态度就能决定是否适用缓刑,这就把我国缓刑与刑事和解制度混淆,而且受害人侵夺了法院不受到干扰做出审判的法定权利。

我这么多年处理的案件,只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都会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协商。我甚至让家属委托律师与受害人谈判,尽量避免家属与受害人之间产生冲突激化矛盾。不过,真遇到家属与被害人关系恶化后才委托律师的案件,则需要在有效沟通的同时,努力说服法院坚持原则适用缓刑。

法理无外乎人情,“冤家宜解不宜结”,符合条件适用缓刑的案件,及早放出来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法院更应该创造条件适用缓刑。法律要有硬度。法律更需要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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