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合法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抵押”、“质押”、
或者 已交付动产的“质押”
的担保方式,
对债权人的保障较强。
按照《民法典》规定:
抵押 系在 抵押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的情况下设立的担保。
“抵押”指:
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房屋等不动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等。
以房屋等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 针对于动产 及符合规定的财产权利,一般系在将出质财产 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的情况下设立的担保。
“质押”指:
出质人(或称质押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能够出质的财产是:
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转让的各种动产,以及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能够出质的财产权利。
如:
一、动产
1、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等;
二、财产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
2、仓单、提单;
3、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
一、更有保障力的抵押
一般,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并经合法登记机关 进行抵押登记 的更有保障力:
1、房屋等不动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等。
二、更有保障力的质押
1、以车辆、船舶出质的(车辆、船舶已交付质权人);
2、以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票设定质押的(已在证券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以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的(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 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