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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诉讼费交纳的标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09 15:30:31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件”收取。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属于形成之诉,不以请求相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为诉讼标的,因此,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即其他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标的额”收取。《办法》对诉讼费用交纳是以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作为区分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对应一定的财产价值,以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符合《办法》的规定精神。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以诉请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收取符合诉讼费交纳的相当性原则。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行政诉讼而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其缴费对象是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收费主体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办法》中,相当性原则贯彻始终。所谓相当性原则,是指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应与诉讼所耗费的司法资源相适应。因此,《办法》在制定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时采用以案件标的额为基础,兼顾案件审判流程进展的做法。一般情况下,案件标的额越大,案情就越复杂,审理难度也越大,需要投入的司法资源就越多。如《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即为例证。此外,《办法》在考虑诉讼费交纳标准时也兼顾了审判流程的进展。审判流程越简化,司法成本越低,诉讼费也越少,乃至不予收取。如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司法投入少,此类案件不收费。以调解方式结案、申请撤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又如,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等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在审判流程上并无特殊之处,其所耗费的司法成本与案件标的额大小基本成正相关,因此应以当事人诉请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其次,以诉请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收取契合《办法》的规定精神。《办法》中除明确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按“件”交纳,体现对诉讼中相对弱势一方群体的特殊保护外,对其他类型案件原则上采用人身案件按“件”计收、财产案件按“标的额”计收。对于诉请中仅涉及财产的案件,按“件”计收实践中并无争议。争议在于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具体到其他非财产案件缴费时按“件”或是按“标的额”收取。认为应当按“件”来收取的,大体采用了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诉请中没有具体财产金额的,即为非财产案件,应适用该条款按“件”交纳诉讼费。笔者认为,《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三目,对该条款采用体系解释更为合理。第一目和第二目分别列举了既有人身又有财产损害的案件中,诉讼费对涉人身关系的,按“件”计收,此规定同劳动争议、行政案件按件收费标准一样,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同时对涉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中可以确定标的额的,参照第一款中涉财产案件的金额减少收取。由此可知,《办法》在诉讼费交纳上,除因生命无价要特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要倾斜保护外,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有财产价值的案件,应该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之间的某行为,但其背后实则为对行为所指向的财产的确权。如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一向被告二支付的30万元的转账行为,尽管该案为撤销权之诉,但如支持原告诉请,则被告二需将30万元款项归还被告一;如驳回原告诉请,则视为确认了被告二对该30万元的所有权。因此,无论裁判结束如果,均涉及对该30万元款项的确权处理,故应以标的额30万元收取诉讼费。

最后,以诉请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收取契合实质解纷理念。案涉争议只有得到实质性化解,才能更好防控程序空转,提高办案质效、减少资源投入、提升当事人诉讼体验。因此,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是人民法院不懈的价值追求,亦是能动司法的题中之义。这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即有相应体现:“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可见,该条要求法院处理合同不成立的案件时做好释明工作,实现纠纷的一体处理、实质化解,防控程序空转。202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立案审判疑难问题解答》第十七条提出,当事人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应引导当事人就后续事宜的处理,如财产的返还、损失的赔偿等,一并提出请求。当事人坚持仅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解除、撤销全部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标准预收诉讼费等的规定,均是此意。因此,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当事人仅起诉要求撤销某行为的,为实现以最少的程序实质性化解纠纷,在登记立案时,应引导当事人就后续事宜的处理等一并提出请求,即使当事人坚持法院仅对合同效力作出评价的,因无论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是否解除、是否撤销,均对应一定的财产价值,且裁判行为是对该财产价值的确权判断,因此应以合同总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标准预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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