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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0 14:45: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简称“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临时施工及零星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等,适用本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安全预防措施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是项目建设安全设施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公司****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实施前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项目在立项时,发起部门应将安全设施或安全预防方案等涉及安全的内容纳入立项文件。

第七条 ****部参与项目立项的审查,并对安全内容提出建议或者要求。

第八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督促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编制项目安全施工防范措施或在施工方案中纳入专门安全章节。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实施单位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档案留存。

第三章项目实施过程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实施单位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措施,特别对临时用电、临时防护、安全警戒等加强督促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 ****部履行监督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立即整改或消除隐患。对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四章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设施完工成后,形成永久设施的,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具体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部参加。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设施完工后,属于临时设施的,由项目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验收所形成的资料,与项目验收资料一同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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