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Labor relations)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工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必须是法律拟制的主体。用工者则包括公民个人,用工者的范围更广。
(2)承载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需以劳动合同为载体。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不以要式行为为要件。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约定皆可。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建立了较为固定的,约定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的稳定性较高。如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并且合同期较长,工资发放方式以月为单位。而劳务关系的稳定性较低,双方建立的关系往往是短期的,如小时工、钟点工等。工资的发放方式为完成一定任务后结算、按日结算甚至按时结算,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不存在一个长期的需求的关系,往往是临时性的。
劳动关系优先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优先适用民法及合同法。若产生纠纷,劳动关系需要仲裁程序前置。而劳务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