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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容易退股难?浅析股东如何合法退股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15 12:15:26    

投资入股后才发现公司存在诸多问题,或发生公司后期经营不善、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管理的决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等情况时,部分股东会产生退股的想法,但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为避免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法认缴、实缴,并且出资后不能随意抽回,应遵循法律规定的股东退出机制。


以下列举几种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退股”方式:

将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的形式“退股”。对内转让股权,可以向公司内现有其他股东转让该全部股权,退出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是向公司现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需要通知公司现有的其他股东,并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若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特殊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使用公司回购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强制解除股东资格

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应注意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法院一般会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

公司解散清算

除上述方式外,还可以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解散的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防患于未然


在诸如增资扩股等重大商业活动中,在项目之初便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见事于未起之际,通过公允的交易条款、合理的股权结构及妥善设置公司表决机制等安排,防患于未发之时。如约定退股条件、方式、价格、评估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尽量避免让自己陷入困境,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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